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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A礦用産品安全标志認證

發布日期:2020-11-16 09:34:50
MA、KA礦用産品安全标志認證

MA、KA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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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辦程序 

2、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細則

3、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細則

4、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細則

5、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現(xiàn)場評審管理細則

一、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辦程序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辦程序分爲: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程序(以下簡稱首 次申辦程序)、變更安 全标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變更程序)、延續安 全标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延續程序)。

一、首 次申辦程序

産品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時,執行本程序。

1.申請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标國 家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以下簡稱安标國 家*)提出産品申辦安 全标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标國 家*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産品檢

安标國 家*對申請産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産品進行檢驗。

4.現(xiàn)場評審

安标國 家*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産能力、産品安 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xiàn)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放(fàng)安 全标志證書(shū)

安标國 家*對技術審查、産品檢驗和現(xiàn)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放(fàng)安 全标志證書(shū),準許使用安 全标志标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督檢查

安标國 家*對取得安 全标志的産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大對*産品監督檢查頻(pín)次。

 

[附注]

1.對于申請産品屬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産品,其安 全标志申辦,可在産品安 全性能技術審查和安 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發放(fàng)附有産品生産編号的安 全标志證書(shū),準許該編号産品使用安 全标志标識。

2.對申請産品與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 全标志産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隻進行産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檢驗或評審,證書(shū)有效期與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 全标志有效期相(xiàng)同。

3.對必須在使用現(xiàn)場安裝完成後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其安 全标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驗室檢驗和現(xiàn)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放(fàng)附有産品生産編号的安 全标志證書(shū),供現(xiàn)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xiàn)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後,換發具有有效期的安 全标志證書(shū)。

 

二、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細則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爲規範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初審相(xiàng)關工作,根據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條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标國 家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以下簡稱安标國 家*)提出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

第三條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的申請類型分爲首 次申請、變更申請和延續申請。

(一)首 次申請。申請人對其所生産的産品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時提出的申請。

(二)變更申請。安 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 全标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産條件或産品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 全标志提出的申請。

(三)延續申請。安 全标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提出的申請。

*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産品安 全标志的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産所申請的産品。

(二)有與生産礦用産品相(xiàng)适應的注冊資金、生産規模、生産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三)具備所申辦産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産能力,成品組裝生産條件,*産品質量的其他生産設備。

(四)具有滿足生産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五)有滿足要求的生産工藝和産品安 全性能保障體系。

(六)其他有關條件。

第五條 申請安 全标志的産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xiàn)行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和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滿足安 全生産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産的新産品應*安 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 全評估、論證,符合國 家有關規定。

(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四)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産品安 全标志時應做出以下承諾:

(一)遵守國 家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相(xiàng)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xiàng)關責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xiàng)關責任。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驗樣品爲申請人生産,承擔由于提交虛假信息及産品引發的相(xiàng)關責任。

(四)積極配合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現(xiàn)場評審、産品檢驗相(xiàng)關工作, 自覺接受安 全标志監督檢查。

(五)嚴格按照通過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産品的生産,正确加施産品安 全标志标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xiàng)關責任。

(六)持續穩定地*産品質量和安 全性能,承擔因産品質量和安 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xiàng)關責任。

(七)承擔安 全标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xiàng)關費(fèi)用。

第七條 申請産品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納入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目錄的産品。

(二)被終裁定或判決屬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的産品;被訴侵犯他人知(zhī)識産權,已被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立案的産品。

(三)被暫停安 全标志的産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産品。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八條 首 次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書(shū)》,含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申請産品基本信息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爲非法人的還應提交所屬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産品申辦說明,闡明産品的結構、工作原理、功能、組成配置(防爆單元、安 全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

(四)産品的技術文件,包括産品依據标準、圖紙(zhǐ)、使用說明書(shū)、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

(五)滿足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自評估報告。

(六)申請産品與已取得安 全标志産品屬同系列的,應提交差異性說明文件。

申請人非首 次申辦産品安 全标志,且相(xiàng)關信息沒有變化,再次申請産品安 全标志時可不必提交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九條 變更申請應根據變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産條件變更

1.《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變更申請書(shū)》;

2.變更相(xiàng)關證明文件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産品技術文件變更

1.《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變更申請書(shū)》;

2.變更後的相(xiàng)關技術文件。

第十條 延續申請應提交《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延續申請書(shū)》。

第十一條 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二條 提交的産品技術文件基本要求:

(一)産品标準

申辦安 全标志的産品應有明确的産品标準。産品标準可直接執行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也可根據相(xiàng)關标準編制産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标準。

1.執行國 家或行業标準時,選用的标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标準規定的産品使用條件适合礦山實際工況;

(2)标準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該類産品的通用安 全标準;

(3)标準規定的産品性能滿足《煤礦安 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 全規程》、關于設備安 全使用的安 全生産行業标準及相(xiàng)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在滿足強制性規定的條件下,屬安 全技術要求嚴酷的标準。

2.執行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但(dàn)需确定具體結構、技術參數、性能要求,或某些參數超出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的産品,申請人可制定産品技術條件,作爲所執行标準的必要補充。

3.無可直接選用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的産品,申請人需提交産品企業标準。

(二)産品圖紙(zhǐ)

1.提交的産品圖紙(zhǐ)種類

(1)礦用隔爆型電氣産品應提交反映産品隔爆結構的全部圖紙(zhǐ)及電氣原理圖;本質安 全型産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zhǐ)、電氣原理圖、PCB闆圖;其他電氣産品應提交産品總圖、電氣原理圖、外殼結構圖及保護裝置圖紙(zhǐ)等。

(2)機械類及其他産品提交産品總圖和涉及産品安 全性能的圖紙(zhǐ)。複雜(zá)産品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制動系統圖等。

(3)系統或裝置類産品提交構成框圖及組成部件的相(xiàng)關圖紙(zhǐ)。

2.産品圖紙(zhǐ)的基本要求

産品圖紙(zhǐ)應充分反映産品的組成、結構,符合GB/T 4457~4460《機械制圖》等的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1)産品名稱、型号、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符合産品執行标準的要求;

(2)正确表達各部分的構成,明細表中應列出産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質;

(3)防爆電氣産品的隔爆結構、隔爆參數等應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

(4)标題欄中*少有設計、審核、批準人簽字。

(三)産品使用說明書(shū)

産品使用說明書(shū)應按照GB/T 9969《工業産品使用說明書(shū)總則》的要求編寫,并滿足以下要求:

1.标注産品依據标準;

2.明确産品用途及适用環境;

3.有詳細的主要部件選配須知(zhī)。對安 全關聯零(元)部件應列出其名稱、規格型号、生産單位、安 全标志編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變更産品配置;對安标配套件應列出配套件的名稱、規格型号,并注明必須選配安 全标志有效期内且與整機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 全警示性語句。

(四)産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表中應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稱、型号規格、生産單位,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部件應列出安 全标志的編号,納入國 家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零(元)部件應列出相(xiàng)應的證書(shū)編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應全部納入申請人(生産單位)的受控管理,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安 全關聯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關鍵部件執行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并在明細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初審

第十三條 安标國 家*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 次申請

1.申請人是(shì)否符合申辦條件的要求;

2.申請産品是(shì)否屬安 全标志管理的礦用産品,是(shì)否滿足申辦安 全标志産品的基本條件;

3.遞交的申請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

4.其他相(xiàng)關内容。

(二)變更申請

1. 遞交的申請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

2. 其他相(xiàng)關内容。

(三)延續申請

1. 遞交的申請材料是(shì)否齊全、完整;

2.持證人及其申請延續的産品是(shì)否符合延續的基本條件;

3.其他相(xiàng)關内容。

第十四條 安标國 家*在5個工作日内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明确安 全标志申辦及持有産品安 全标志過程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zhī)書(shū)。

初審不合格的,發出未受理通知(zhī)書(shū)。申請人應在發出未受理通知(zhī)書(shū)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補充申請材料,未在規定時間内補齊材料的,視爲放(fàng)棄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延續申請需在産品安 全标志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提出。

第十六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支付安 全标志申請費(fèi)用。

[附注]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本細則:

1.主要零(元)部件

    決定産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統、裝置類産品的組件。

2.安 全關聯部件

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錄、與其他部件及産品整機有直接安 全關聯關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錄、與其他部件及産品整機無直接安 全關聯關系的部件。

4.安标關鍵部件

未被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錄,但(dàn)直接決定産品整體安 全性能的關鍵性零(元)部件。

三、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細則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爲規範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條 技術審查是(shì)通過對産品執行标準、圖紙(zhǐ)、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文件的審查,判斷申請安 全标志的産品在技術上是(shì)否符合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和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的活動,*審查産品的安 全性能。

第三條 技術審查的依據是(shì)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和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

相(xiàng)關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被修訂、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 全性能時,安标國 家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以下簡稱安标國 家*)制訂換标工作方案并報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四條 技術審查分爲首 次申辦審查、變更審查、延續審查。

首 次申辦審查針對首 次申請安 全标志的産品;變更審查針對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申請變更安 全标志的産品;延續審查針對申請延續安 全标志的産品。

第五條 安标國 家*組織實施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技術審查工作,建立技術審查員(yuán)隊伍,組織編制技術審查準則,備案審查通過的技術文件。

安标國 家*可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機構完成審查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技術文件予以備案。

第六條 安标國 家*建立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shì)爲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技術領域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明确具體意見(jiàn)。

安标國 家*在研究處理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重大技術問題時,以專家組提出的意見(jiàn)作爲決策的重要依據。

*章 首 次申辦審查

第七條 對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的産品,審查産品在技術上與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和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必要時可結合産品使用說明書(shū)或産品實物進行審查。

電氣類産品,主要審查其在爆炸性危險環境下的防爆性能、安 全防護與保護性能、安 全使用性能等;機械類産品,主要審查其機械安 全性能、安 全保護性能、安 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屬類産品,主要審查其阻燃及抗靜電性能等;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産品,技術審查僅針對其安 全性能。

第八條 産品标準。

(一)産品執行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時,審查所選用标準的适用性、有效性。執行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的同時需編制産品技術條件的,還應審查産品技術條件是(shì)否明确了相(xiàng)關技術參數或要求。

(二)産品執行企業标準時,*審查标準規定的産品使用條件是(shì)否适合礦山實際工況,是(shì)否符合通用安 全标準和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産品安 全技術性能、指标和檢驗方法是(shì)否具體、明确、統一。

第九條 産品圖紙(zhǐ)。

審查産品圖紙(zhǐ)是(shì)否充分反映産品的組成、結構,主要包括:

(一)圖紙(zhǐ)中的産品名稱、型号、技術指标、技術要求等是(shì)否與産品标準一緻。

(二)圖紙(zhǐ)是(shì)否完整清晰反映産品構成,技術要求是(shì)否符合相(xiàng)關規定。

(三)防爆電氣産品是(shì)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等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産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審查産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shì)否屬國 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礦山使用的産品。

明細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shì)否齊全,對納入安 全标志管理的安 全關聯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關鍵部件是(shì)否符合相(xiàng)關要求。

第十一條 産品使用說明書(shū)。

審查防爆電氣等*産品的适用環境、安 全技術指标、安 全使用須知(zhī)和必要的安 全警示性語句、維修管理須知(zhī)等,原則上不涉及産品功能、特點等相(xiàng)關内容。

第十二條 對申請産品與申請人已取得安 全标志的産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隻進行産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安标國 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技術初審。

需要委托相(xiàng)關技術機構審查的,向技術機構發出技術審查委托書(shū)、向申請人發出委托技術審查通知(zhī)書(shū)。

審查工作原則上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在整改通知(zhī)發出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安标國 家*在5個工作日内完成對技術機構審查合格并确認的技術文件及技術審查報告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文件進行備案,并向申請人發出備案技術文件;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發出整改通知(zhī)書(shū)。

第三章 變更審查

第十四條 對申請變更安 全标志的産品,主要進行差異性審查,*是(shì)變更所涉及的安 全性能。

産品變更主要指局部結構或安 全關聯部件、安标關鍵部件、重要原材料等發生變化,或執行标準中主要引用标準被修訂、代替等。

第十五 安标國 家*對通過審查的技術文件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 變更審查的工作時限不超過同類産品首 次申辦審查的工作時限。

第四章 延續審查

第十七條 對申請延續安 全标志的産品,*審查産品所執行或主要引用标準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申請延續安 全标志時提出變更的産品,按變更審查的相(xiàng)關要求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延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況下,安标國 家*需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延續審查時,在20個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相(xiàng)關國 家或行業标準變化需要整改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整改通知(zhī)書(shū)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術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五章 技術審查管理

*十條 申請人提交産品技術文件采用電子版和紙(zhǐ)質版兩種方式。安标國 家*實施技術審查過程中的相(xiàng)關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術審查結果等信息,通過安标國 家*網站及時發布。

*十一條安标國 家*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yì),明确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十二條 安标國 家*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時,明确審查要求和工作時限。技術機構應嚴格按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和委托要求實施審查。

*十三條 技術機構及技術審查人員(yuán)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标國 家*可暫停或取消對其的技術審查委托:

(一)在規定時限内未完成審查,且無充分理由說明原因的;

(二)審查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洩露申請人技術秘密的;

(四)其他違規情況。

*十四條 安标國 家*及承擔委托技術審查的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技術文件分别以電子版和紙(zhǐ)質版兩種方式備案、存檔。技術文件的電子版和紙(zhǐ)質版應一緻。

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

*十五條 安标國 家*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yuán),嚴格按照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技術審查工作。

對相(xiàng)關國 家标準或行業标準未予明确規定的性能、技術審查中不予涉及的産品質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請人*。

*十六條 安标國 家*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制定技術文件檔案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借閱備案、存檔的技術文件。

*十七條 安标國 家*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yuán)保守申請人的技術秘密,不侵犯申請人的知(zhī)識産權。

*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安 全标志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産;承擔由于不嚴格執行備案的技術文件、擅自變更技術文件或違背承諾等所引發的相(xiàng)關責任。

 

四、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細則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爲規範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工作,根據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條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以下簡稱産品檢驗)是(shì)通過對産品樣品檢測,驗證産品是(shì)否符合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及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滿足安 全标志發放(fàng)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産品檢驗依據相(xiàng)關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及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進行。

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由安标國 家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以下簡稱安标國 家*)依據相(xiàng)關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及礦山安 全有關規定組織制訂,報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四條 安标國 家*組織管理産品抽樣、檢驗工作,委托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實施産品檢驗。

*章 安 全标志檢驗分類

第五條 産品檢驗分爲首 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延續檢驗和監督檢驗。

第六條 首 次申辦檢驗是(shì)對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的産品所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爲相(xiàng)關标準和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确定的型式檢驗項目。

對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産品,檢驗項目爲涉及産品安 全性能的項目。

對系列産品、同一管理單元産品,或與安 全标志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已取得有效安 全标志的産品屬同系列、同一管理單元的産品,原則上隻進行差異性檢驗。

第七條 變更檢驗是(shì)對産品申請變更安 全标志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原則上爲與變更相(xiàng)關的項目。

第八條 延續檢驗是(shì)對産品延續安 全标志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爲相(xiàng)關标準和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确定的涉及産品安 全性能的項目。

對申請延續安 全标志的同時申請變更的産品,檢驗項目包括延續檢驗項目和變更檢驗項目

第九條 監督檢驗是(shì)在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依據相(xiàng)關标準、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和監督檢查具體方案确定。

第三章 檢驗委托

第十條 安标國 家*與接受檢驗委托的檢驗機構簽署委托檢驗協議(yì),明确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安标國 家*在委托檢驗時,在委托書(shū)中明确相(xiàng)關要求,檢驗機構應按照委托書(shū)要求實施産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進行的安 全标志檢驗,除檢驗報告外,原則上不出具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安标國 家*委托産品檢驗,依據以下原則:

(一)按授權範圍委托原則,嚴格按照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對安 全生産檢驗機構授權的業務範圍委托安 全标志檢驗任務;

(二)便于客觀、公正、有效開展安 全标志檢驗原則;

(三)*近和方便樣品運送原則。

第十二條 對依據新發布的國 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雖未明确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授權,但(dàn)相(xiàng)關檢驗機構已取得産品标準中規定檢驗項目授權的,可按授權範圍委托産品檢驗。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檢驗能力不能滿足産品安 全标志檢驗要求時,安标國 家*報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備案後,可委托具有相(xiàng)關資質的其它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章 檢驗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 産品檢驗原則上在檢驗機構進行。對确需在現(xiàn)場檢驗的産品,檢驗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現(xiàn)場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首 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原則上采取送樣檢驗方式。安标國 家*向申請人發出檢驗通知(zhī)書(shū),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委托書(shū)。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收到檢驗通知(zhī)書(shū)之日起15日内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

第十六條 延續檢驗、監督檢驗采用抽樣檢驗方式。安标國 家*向抽樣人員(yuán)發出抽樣委托書(shū),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出檢驗委托書(shū)。

第十七條  抽樣樣品原則上在安 全标志持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成品庫中抽取,必要時也可在生産線(xiàn)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産品用戶倉庫中抽取。

抽樣人員(yuán)在産品抽樣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抽樣規則、基數、數量抽封樣品。在生産線(xiàn)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産品用戶倉庫抽樣時,可不要求抽樣基數。

第十八條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寄(送)樣品或申請延續安 全标志時因持證人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抽樣工作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及時向安标國 家*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大型設備延續安 全标志時,不滿足安 全标志檢驗條件的,可先延續安 全标志,待滿足檢驗要求時補做相(xiàng)關檢驗;延續滿一年仍不滿足的,暫停相(xiàng)關産品安 全标志。

第十九條 對按監督檢查方案必須進行監督檢驗的産品,持證人不能滿足安 全标志抽樣要求時,應在其後90日内提供相(xiàng)應條件。逾期仍不滿足的,暫停相(xiàng)關産品安 全标志。

*十條 持證人應自抽樣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寄(送)封樣樣品。

*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安 全生産檢測檢驗有關規定和檢驗委托書(shū)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驗依據、調整檢驗類型、增減檢驗項目、改變檢驗方法。檢驗工作應首先核對樣品與審查備案技術文件的一緻性。

監督檢驗過程中,不得更改、調整産品結構和技術參數。

*十二條 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的時限依據産品複雜(zá)程度确定,原則上不超過自收到樣品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

*十三條 申辦延續安 全标志的産品,如在其安 全标志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内,進行了監督檢驗或變更檢驗且滿足延續檢驗相(xiàng)關要求的,其檢驗結果可作爲産品延續安 全标志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檢驗報告

*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在完成檢驗工作後5個工作日内将檢驗報告等文件上傳*安标國 家*。

檢驗機構應定期将出具的檢驗報告刻錄光盤,加蓋公章後寄送安标國 家*,并确保上傳的檢驗報告與光盤中檢驗報告一緻。

*十五條 檢驗報告應符合相(xiàng)關要求,并對所檢樣品與備案技術文件的一緻性有明确結論。

對現(xiàn)場檢驗的産品,檢驗報告中應明确描述檢驗條件等相(xiàng)關信息。

*十六條 安标國 家*依據檢驗委托書(shū)的要求,對檢驗報告進行形式審查或抽查。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時,檢驗機構應按規定進行整改。

*十七條 自檢驗報告發出之日起,檢驗後樣品在檢驗機構保留的時間不少于30日,現(xiàn)場檢驗的樣品不受此限。

申請人對産品檢驗結果有異議(yì)的,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

*十八條 對首 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不合格的産品,自發出檢驗通知(zhī)書(shū)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複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十九條 對延續檢驗、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産品,安标國 家*根據具體情況,暫停或撤銷其安 全标志。

對被暫停安 全标志的産品,安标國 家*向持證人發出整改通知(zhī)書(shū),持證人自接到整改通知(zhī)書(shū)之日起90日内應完成整改,提出抽樣複檢申請。複檢項目原則上爲不合格項及與其關聯的檢驗項目。

複檢合格的,恢複被暫停的安 全标志;逾期未提出抽樣複檢申請或複檢後仍不合格的,撤銷被暫停的安 全标志。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安标國 家*對所委托的安 全标志檢驗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承擔安 全标志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展檢驗工作,對做出的檢驗結論負責。

産品檢驗收費(fèi)應嚴格執行國 家有關規定,收費(fèi)标準應予公布。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 全标志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人員(yuán),應保守受檢單位的技術秘密,不侵犯受檢單位的知(zhī)識産權,不從事被檢産品的研發、生産。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标國 家*可暫停或取消對相(xiàng)關檢驗機構的檢驗委托,并将相(xiàng)關情況報國 家安 全監管總局:

(一)未按照産品标準、安 全标志檢驗規範及有關規定進行安 全标志檢驗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二)僞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無故拖延或拒絕安 全标志檢驗工作的;

(五)洩露受檢單位技術秘密的;

(六)産品檢驗收費(fèi)違反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七)其它相(xiàng)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封樣樣品的,按産品檢驗不合格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向産品檢驗機構支付産品檢驗費(fèi)用。

 

五、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現(xiàn)場評審管理細則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爲規範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現(xiàn)場評審工作,根據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條 現(xiàn)場評審是(shì)通過對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生産現(xiàn)場進行生産過程和生産管理的檢查、考核,評價申請人(持證人)是(shì)否具備生産安 全标志管理産品能力、滿足安 全标志發放(fàng)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現(xiàn)場評審分爲申辦評審和監督評審。申辦評審是(shì)對首 次申辦安 全标志的産品及其申請人進行的評審;監督評審是(shì)對取得安 全标志的産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的評審。

第四條 安标國 家礦用産品安 全标志*(以下簡稱安标國 家*)負責組織實施現(xiàn)場評審工作,建立和完善現(xiàn)場評審管理文件,組建和管理現(xiàn)場評審員(yuán)隊伍,編制現(xiàn)場評審規範及準則,制訂和管理現(xiàn)場評審計劃。

*章  現(xiàn)場評審工作的組織

第五條 申辦評審在産品技術審查完成後實施。安标國 家*制訂評審計劃,确定評審組成員(yuán),向評審組發出現(xiàn)場評審任務書(shū),向申請人發出現(xiàn)場評審通知(zhī)書(shū)。

申辦評審原則上在産品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實施。申請産品符合免評審條件的,可免于評審。

第六條 監督評審在安 全标志監督檢查或持證人申請變更、延續産品安 全标志時實施。監督評審原則上不預先告知(zhī)。

第七條 評審組由在安标國 家*注冊的評審員(yuán)組成,特殊情況下可聘請相(xiàng)關領域的技術專家,一般2~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 現(xiàn)場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人(持證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審員(yuán)不能作爲評審組成員(yuán)。申請人(持證人)出于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需要,可提出評審員(yuán)回避申請。

第九條 評審組應按照現(xiàn)場評審計劃實施評審工作,申請人(持證人)應予配合。

第十條 申請人不能按期接受申辦評審時,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隻能提出一次,延期時限不超過90日。

由于申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内完成現(xiàn)場評審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按規定接受監督評審。無正當理由拒絕評審的,按不合格處理。

第三章 現(xiàn)場評審内容與要求

第十二條 現(xiàn)場評審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體資格,包括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生産規模、技術力量等,應與申辦産品所需生産條件相(xiàng)适應。

(二)技術文件,包括産品标準、圖紙(zhǐ)、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應與安标國 家*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一緻。

(三)生産設備應滿足産品生産要求,并具備關鍵零(元)部件生産能力。

(四)檢驗、計量儀器及設備,應滿足産品檢驗要求。

(五)影響産品安 全性能的環節,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購、外購件或外協件的進廠檢驗、半成品的過程檢驗、産品總裝、成品的出廠檢驗等,應處于受控管理。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質量管理體系,應運行有效。

安标國 家*根據産品的類型及特點,編制現(xiàn)場評審準則,細化現(xiàn)場評審内容及具體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條 申辦評審依據現(xiàn)場評審規範或準則,對申請人進行全 面評審,*考核申請人的生産能力和産品安 全性能保障能力。

監督評審依據相(xiàng)關規範或準則,對持證人是(shì)否按安 全标志審核發放(fàng)要求組織生産進行評審,*考核主體資格、技術文件一緻性、生産與檢驗能力等影響産品安 全性能的環節,并核實前次評審提出的整改意見(jiàn)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根據各生産要素對産品安 全性能的影響程度,将現(xiàn)場評審規範或準則中的評審項目分爲否決項目、考察項目和一般項目。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屬于否決項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現(xiàn)場評審爲不合格:

(一)注冊資金未達到規定數額,或生産能力未達到規定規模;

(二)關鍵零(元)部件的生産能力不滿足要求,或不具備産品總裝條件;

(三)*技術人員(yuán)不滿足規定要求;

(四)産品技術文件與安标國 家*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不一緻,或未按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産;

(五)生産設備不能滿足生産要求,或計量檢測儀器及設備不能滿足檢驗要求。

第十六條 現(xiàn)場評審實行量化評定。在否決項目合格的基礎上,現(xiàn)場評審結論按評審情況分爲A、B、C、D四級,A級爲合格,B、C級爲整改後合格,D級爲不合格。

A級:考察項目中無不合格項;

B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10%;

C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20%;

D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超過20%。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證人)在生産場所、技術力量、生産設備、檢驗設備等方面弄虛作假,或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自評估報告存在嚴重不符的,現(xiàn)場評審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八條 安标國 家*可對申請人(持證人)影響申辦産品重要安 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申請人(持證人)應爲延伸評審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四章 現(xiàn)場評審流程與要求

第十九條 現(xiàn)場評審流程主要包括首 次會議(yì)、生産現(xiàn)場檢查、文件資料審查、檢驗能力考核、綜合評定、末次會議(yì)。

*十條 首 次會議(yì)。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首 次會議(yì),介紹評審組成員(yuán),宣布評審工作的依據、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評審紀律等。

*十一條 生産現(xiàn)場檢查。

評審組按照産品的工藝流程對生産現(xiàn)場*環節進行檢查,必要時拍照取證并留存。

*十二條 文件資料審查。

核查申請人(持證人)的主體資格、生産過程中涉及的相(xiàng)關文件以及能夠證明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文件資料或記錄。

*十三條 檢驗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的進廠檢驗能力,産品的過程檢驗及出廠檢驗能力。監督評審時,還須核查産品檢驗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四條 綜合評定。

評審組根據現(xiàn)場評審實際情況,按照現(xiàn)場評審規範或相(xiàng)關産品評審準則獨立進行綜合評定,做出評審結論。

*十五條 末次會議(yì)。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yì),通報評審情況,宣布評審結論,對現(xiàn)場評審中發現(xiàn)的不合格項提出整改要求。

*十六條 評審組應按産品類别,分别出具現(xiàn)場評審報告,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7日内,報送安标國 家*。

*十七條 現(xiàn)場評審中不合格項的整改要求:

(一)評審結論爲A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的一般項進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結果應記錄存檔。

(二)評審結論爲B或C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申辦評審的整改期限爲90日,監督評審的整改期限爲30日。完成整改後,申請人(持證人)應将整改報告及能證明整改結果的相(xiàng)關資料,提交評審組組長。評審組長審核并做出結論後,提交安标國 家*。必要時安标國 家*可安排對整改情況進行現(xiàn)場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暫停持證人相(xiàng)關産品的安 全标志。

(三)評審結論爲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申請人(持證人)應按照本條*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整改期間暫停持證人相(xiàng)關産品的安 全标志。安标國 家*原則上對整改情況安排一次現(xiàn)場複評審。整改報告及相(xiàng)關資料足以證明申請人(持證人)已有效實施整改并符合安 全标志管理相(xiàng)關要求時,可不進行複評審。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撤銷持證人相(xiàng)關産品的安 全标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十八條 安标國 家*對現(xiàn)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評審報告、整改報告及相(xiàng)關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并對相(xiàng)關資料進行備案。

*十九條 評審組應依據現(xiàn)場評審規範或準則做出公正的評審結論,并對出具的現(xiàn)場評審報告負責。

第三十條 評審員(yuán)應遵守安标國 家*關于評審員(yuán)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承諾,并嚴格遵守以下現(xiàn)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現(xiàn)場評審規範或準則開展評審工作;

(二)尊重申請人(持證人)的知(zhī)識産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和咨詢;

(四)廉潔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參加與現(xiàn)場評審無關的活動,不接受超規格接待。

第三十一條 安标國 家*對違反現(xiàn)場評審規定的評審員(yuán),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撤銷評審員(yuán)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現(xiàn)場評審結束後,申請人(持證人)應填寫現(xiàn)場評審紀律反饋單,報送安标國 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承擔評審相(xiàng)關費(fèi)用。

 

咨詢電話(huà):史先生188 3118 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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